DEFA 与 DEPA:区域数字贸易模式与全球规则创新的深度竞合
2025-05-29 00:01
数字治理研究
2025-05-29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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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制定正经历关键转型期,呈现出多样化的数字经济治理框架。其中《东盟数字经济框架协议》(DEFA)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议》(DEPA)典型代表了两种不同路径:DEFA 是全球首个区域性数字经济协议,由东盟十国共同推动,致力于深度整合东南亚市场;而 DEPA 是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发起的全球首个模块化数字经济协定,强调灵活规则和创新合作。本文从八大核心领域系统分析二者的共性与差异,揭示区域一体化与模块化创新如何塑造数字经济规则的双轨演进。

一、协议背景

《东盟数字经济框架协议》(DEFA)是东盟国家推动的区域性数字经济协议,于 2023 年 9 月正式启动谈判,目标在 2025 年前完成。作为全球首个全区域数字经济协议,DEFA 旨在协调东盟十国的数字经济发展,覆盖数字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数字身份、数字支付、跨境数据流等九大核心领域。根据预测,到 2030 年 DEFA 有望为东盟区域数字经济创造 2 万亿美元收入,占该地区整体经济的近三分之一。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议》(DEPA)则是由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于 2020 年 6 月签署的全球首个专门针对数字经济的协定,有人甚至称之为“数字经济 WTO”。DEPA 采用独特的“灵活加入”机制的模块化结构设计,包含的 16 个主题模块涵盖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据问题处理、新兴技术与创新等广泛领域。其允许成员国自主选择适用模块,为数字经济规则提供了“菜单式”框架。中国已于 2021 年 11 月正式申请加入 DEPA,旨在通过该平台提升在数字经济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两份协议虽在成员构成和结构上差异显著,但均致力于解决数字经济关键问题: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数字身份互认、数字支付协同、网络安全互信及人才培育机制。二者在规则侧重、约束力和实施路径上的差异,为数字治理提供了不同范式。下表概括了两份协议的核心特征:

比较维度

DEFA(东盟数字经济框架协议)

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议)

协议性质

区域性协议(东盟 10 国)

跨区域模块化协议(创始国:新、智、新)

启动时间

2023 年 9 月启动谈判

2020 年 6 月签署

目标完成时间

2025 年

已生效

核心目标

区域数字市场深度一体化

构建灵活数字经济规则模板

主要内容覆盖

9 大领域:数字贸易、数字支付、数据流、网络安全等

16 模块:AI 治理、电子支付、数据跨境、中小企业等

经济规模潜力

2030 年预计带来 2 万亿美元区域收入

市场规模取决于加入成员

主要优势

统一区域规则,协调发展差异

灵活架构,可扩展性强

约束力特点

区域内强制性框架

模块化选择加入


二、深度竞合

以下从促进数字贸易、完善数字支付、建立数字身份认证、加强网络安全合作、促进加密技术协作、促进数字产品应用、促进数据流动与隐私保护、培育数字人才等方面,比较《东盟数字经济框架协议》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议》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促进数字贸易

在促进数字贸易方面,DEFA 与 DEPA 均致力于降低数字贸易壁垒,但在实施路径和范围上存在明显差异:

无纸化贸易与电子发票:两份协议均将其作为核心措施。DEFA 将其纳入九大谈判领域,目标是建立统一的区域电子贸易单据标准,简化东盟内部的跨境申报流程。DEPA 则通过模块 2(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明确要求成员国采用 PEPPOL 国际标准实现电子发票互操作,并推动系统间直接对接,大幅降低企业合规成本。这种技术层面的深度协同是 DEPA 的特色优势。

规则约束力:DEFA 作为区域性协议更强调统一规则约束力,要求成员国在区域内调整国内法规以适应共同框架,形成“单一数字市场”。而 DEPA 采用软性协调机制,通过案例示范(如新加坡 - 英国全数字化跨境运输)展示技术可行性,吸引其他国家效仿。

争端解决机制:DEPA 设立了专门的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程序(模块 13),强调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解决冲突,并要求仲裁员具备数字贸易专业背景。而 DEFA 目前尚未公布具体机制,预计将沿用东盟既有贸易争端框架。

(二)完善数字支付

数字支付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两份协议均视其为关键领域,但采取了不同的推进策略:

DEFA 的区域整合路径:将数字支付列为九大核心要素之一,重点推进区域内系统互联互通。典型案例是泰国 PromptPay 与新加坡 PayNow 的跨境对接,实现了实时低成本汇款。DEFA 将进一步推广此类合作模式,建立覆盖东盟的统一支付网络,支持零售支付和供应链金融。

DEPA 的规则先行路径:在模块 2 中明确要求成员国公布电子支付法规,并推动采用国际公认标准(如 ISO 20022 报文规范),确保透明度与公平竞争。同时鼓励金融科技公司跨境合作开发创新支付解决方案,例如新加坡与智利合作测试的区块链结算系统。

根本差异:DEFA 侧重于基建整合,通过连接现有国家系统提升区域效率;DEPA 则聚焦规则协调,通过统一标准降低跨国支付合规成本。两者分别体现了区域一体化与全球互操作性两种治理思路。

(三)数字身份认证

数字身份是数字经济信任体系的基石,在此领域两份协议展现出高度共识:

互操作性目标:DEFA 和 DEPA 均将数字身份列为独立章节(DEFA 作为核心要素,DEPA 为模块 7),共同要求建立跨国互认机制,确保用户通过本国数字身份在其他成员国安全访问服务。

应用场景侧重:DEFA 强调身份认证在跨境公共服务(如医疗、税务)中的应用,支持东盟公民的区域流动。DEPA 则更侧重商业场景,特别是金融服务中的 eKYC(电子化客户身份验证),允许企业跨境验证客户身份以符合反洗钱要求。

技术标准差异:DEPA 明确建议采用 W3C 的可验证凭证标准,确保技术中立性;而 DEFA 尚未公布具体标准框架,预计将允许各国保留自主技术路线。

(四)加强网络安全合作

网络安全是数字经济的保障,两份协议在此领域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模式:

DEFA 的共同标准模式:将网络安全列为九大核心要素之一,旨在建立区域性网络安全基线标准,涵盖关键基础设施保护、事件响应机制和数据泄露通报规则。其特点是强制性较强,要求成员国将标准纳入国内法,并接受东盟机构合规审查。

DEPA 的互信机制模式:通过模块 5(广泛的信任环境)和模块 6(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构建网络安全框架,侧重信息共享与合作响应。成员国需设立网络安全联络点,实时交换威胁情报,并在发生跨境攻击时协调处置。

关键差异:DEFA 以统一立法提升区域防御能力,DEPA 则通过操作协同增强实际响应效率。

(五)加密技术协作

在加密技术领域,DEFA 与 DEPA 的定位存在显著差异:

DEPA 前沿引领:模块 8(新兴趋势和技术)明确将加密技术列为创新重点,鼓励成员国在量子加密、同态加密等前沿领域联合研发,并建立测试沙盒。同时要求技术出口管制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避免阻碍合作。

DEFA 谨慎实用:未将加密技术单独列为要素,仅在网络安全部分提及需使用“适当加密手段”保护数据。实践中,东盟国家更关注成熟加密技术的应用推广(如泰国推动中小企业采用端到端加密通信),而非前沿突破。

核心分歧:DEPA 将加密视为战略创新领域,DEFA 则视其为基础设施安全工具,反映出技术自主与实用安全的优先级差异。

(六)数字产品应用

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是数字贸易的核心原则,两份协议均对此做出规定,但约束强度不同:

DEPA 的高标准规则:在模块 3(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处理)中明确要求成员国对数字产品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禁止歧视性征税或市场准入限制。例如,新加坡企业开发的健康监测 APP 进入智利市场时,应享受与智利同类产品相同的监管要求。

DEFA 的渐进式路径:侧重降低区域流通门槛,通过统一数字版权保护规则(如马来西亚与印尼协调电子书版权法)和简化产品认证(如新加坡的 IMDA 认证在东盟通用)促进应用。但允许成员国在敏感领域(如文化产品)保留例外条款。

根本差异:DEPA 建立法律约束性义务,DEFA 则依赖协调互认实现事实上的非歧视。

(七)数据流动与隐私保护

数据流动与隐私保护的平衡是数字经济治理的核心挑战,两份协议在此领域展现出最显著分歧。

DEFA 强调主权优先下的有限流动。虽然将跨境数据流列为谈判重点,但承认东盟成员国间的巨大监管差异:印尼、越南实施严格的数据本地化法律;新加坡、泰国则允许满足保护条件下的跨境传输。DEFA 不强制统一规则,而是通过“东盟数据分类框架”区分数据类型:高敏感数据(如公民生物信息)允许本地化存储;一般商业数据,在符合东盟隐私框架(APPF)前提下允许跨境流动该模式强调尊重各国监管主权,避免强加统一标准,但可能导致区域市场割裂。

DEPA 强调自由流动基础上的条件约束。模块 4(数据问题)明确要求允许企业“无缝传输信息”,坚持《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的数据自由流动原则。同时设置两项关键条件:合规衔接机制:只要符合任一成员国的隐私法规(如新加坡 PDPA),即可跨境传输数据;禁止数据本地化:不得将服务器本地化作为市场准入条件(国家安全除外)这种模式降低了企业合规成本,但可能削弱部分国家监管自主权。

核心矛盾有两方面,一是自由 vs 主权,DEPA 以自由流动为原则,例外为例外;DEFA 则将主权例外常态化;二是国际 vs 区域标准,DEPA 鼓励采用 APEC CBPR 等国际认证;DEFA 推动建设区域专属标准。

(八)培育数字人才

数字人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两份协议在此领域各有创新:

DEFA 的区域能力建设:将“数字包容”列为协议基础,重点解决东盟内部发展不均衡问题。具体措施包括设立东盟数字技能基金(资助柬埔寨、老挝等国的 IT 培训),推动成员国相互认可数字证书(如马来西亚与菲律宾互认软件工程师认证)。

DEPA 的创业生态培育:通过模块 9(创新与数字经济)和模块 10(中小企业合作)推动创业人才跨境流动。例如:新西兰的金融科技创业者可申请新加坡“登陆津贴”,在新测试产品并进入亚洲市场;成员国共建“数字人才库”,企业可跨境招募紧缺 AI 工程师

共同挑战:均需应对中小企业数字能力薄弱问题,DEPA 通过模块 10 提供数字化工具包;DEFA 则计划建立区域中小企业支持中心。

下表总结了关键领域的异同点:

领域

共同点

DEFA 特点

DEPA 特点

数字贸易

推行无纸化贸易、电子发票

统一区域规则,形成单一数字市场

要求采用 PEPPOL 等国际标准,软性协调机制

数字支付

提升电子支付效率

区域系统互联互通(如 PayNow-PromptPay)

统一法规标准,鼓励金融科技创新

数字身份认证

支持跨国互认机制

侧重公共服务应用

侧重商业场景(如金融 eKYC)

网络安全

建立合作框架

区域强制安全基线标准

信息共享与联合响应机制

加密技术

认可加密技术价值

作为安全工具推广成熟技术

鼓励前沿研发(量子加密)

数字产品应用

促进非歧视待遇

协调互认为主,允许例外

法律约束性国民待遇

数据流动与隐私

平衡流动与保护

主权优先,分类允许流动

自由流动为原则,禁止本地化

数字人才

关注中小企业能力建设

区域基金缩小发展差距

创业人才跨境流动支持

三、总结展望

《东盟数字经济框架协议》(DEFA)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议》(DEPA)代表了数字经济治理的两种创新路径:深度区域一体化与基于模块化推动全球协作。尽管在数据主权、技术标准、规则约束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二者共同致力于构建更高效、包容、安全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

(一)战略定位与治理逻辑

DEFA 是基于区域深度整合的实验。作为全球首个区域性数字经济协议,DEFA 的核心价值在于探索如何协调高度多样化经济体(如新加坡与老挝人均 GDP 差距超 30 倍)。其治理逻辑体现为:渐进式统一,允许成员国保留关键敏感领域主权(如数据本地化),同时逐步提升标准协同;基建先行,优先推进数字支付联通、跨境电商平台等实体项目该模式为非洲联盟(AU)、南美共同市场(Mercosur)等组织提供了参照。

DEPA 是基于规则创新的全球模板。DEPA 的模块化架构开创了“乐高积木式”协定新模式:灵活参与,各国可自主选择签署模块(如韩国加入时跳过人工智能条款);持续进化,通过“新兴趋势”模块动态纳入新技术规则(如 2024 年新增量子计算条款)这种灵活性吸引了中国、韩国等数字经济大国申请加入,使其可能发展为跨区域规则平台。

(二)规则互鉴与协同联动

尽管路径不同,两份协议在实践中展现出显著互补性:

规则互鉴:DEFA 在数字身份互认、区域支付联网的实操经验为 DEPA 提供了案例库;而 DEPA 在电子发票标准(PEPPOL)、AI 伦理框架的设计被东盟借鉴。

协同联动:中国同时参与两份协议(已申请 DEPA,并通过东盟 - 中国峰会支持 DEFA),有可能客观上推动二者衔接。例如在数据流动领域,中国在一些地区建设的“数据自贸港”,要探索既符合中国网络安全法又衔接 DEPA 规则的机制。此类尝试可能弥合主权与自由流动的分歧。

(三)未来挑战与发展路径

DEFA 的融合瓶颈:由于客观存在的成员国发展差异,能否在 2025 年前完成谈判并平衡成员国诉求目前尚不确定。越南、印尼的数据本地化要求与新加坡的自由化立场需创造性妥协。此外,区域数字鸿沟(如缅甸互联网渗透率不足 35%)可能削弱协议实效。

DEPA 的扩展挑战:模块化设计虽灵活,但核心条款可能因成员国选择差异而碎片化。中国加入后将推动数据模块修订,可能引发与创始国分歧。

两份协议虽路径相异,但共同指向数字经济规则的核心原则:在效率与安全、创新与包容、主权与开放间寻求动态平衡。其探索将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提供多元方案,助力构建更具韧性与包容性的数字未来。(文中图片由豆包生成)


作者:张烽,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突出贡献专家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荷兰商学院访问学者,香港 RWA 全球产业联盟(筹)监督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智库专家和科技评价专家,中国人工智能产业联盟安全治理委员会委员,中国信通院法律大模型应用评审专家,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人工智能与元宇宙产业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人工智能产业联盟安全治理委员会委员,国版链数据要素合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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