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友们,这么多年了,针对小贷的专门规定终于发布了!作为行业生命全周期的见证者、服务者和实践者,飒姐团队颇感欣慰。20205 年 1 月 17 日,我国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但需要注意的是,《暂行办法》显示的正式发文日期是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至此春节假期之际,飒姐团队针对《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为大家进行详细深入的解读,帮助老友们更好的适应新规,合法展业。
01
《暂行办法》规范对象
首先,根据《暂行办法》之规定,所规范的对象是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规定”)。
其次,《暂行办法》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方式、对于单户用于消费或生产经营贷款余额、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以及使用的互联网业务信息系统等方面做出相关规定,并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重点监管对象。
但是《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条件的将另行规定”,意味着对于网络小额贷款的经营区域的相关规定仍然需要后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由此可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主管部门的重点关注对象。
02
《暂行办法》的亮点及其对小贷行业的影响
1.小贷公司业务范围的界定与限制
新规明确了小贷公司的定位以及业务范围。首先,《暂行办法》第 5 条确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促进扩大消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定位。其次,新规对于小贷公司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其业务范围进行列明及限制。具体如下:
《暂行办法》第 8 条第一款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在经营范围中列明:
(一)发放小额贷款;
(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
同时,第二款对小贷公司业务范围做出限制性规定,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购买除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
该规定严格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明确了除发放小额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等小额贷款公司传统业务以外,严禁从事有关金融产品的发行或代理销售等业务。值得注意的是,去年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原本还包含“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一条,飒姐团队经仔细对比发现现已删除。
同时,本条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做出兜底性规定,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一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进行限制,另一方面以满足社会发展引起小额贷款公司拓展其他业务的需要。
2.小贷公司开展业务区域范围的限制
其实,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就已经由多个法规对金融机构跨区域展业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暂行办法》明确,小贷公司开展业务区域范围应当以其公司所在地为限,不得跨省经营,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其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因小额贷款公司跨区经营使得主管部门难以监管。具体如下:
《暂行办法》第 10 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由此可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暂行办法》对其开展业务区域范围有所限制,而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规定则留有余地,这是基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广泛性以及业务提供方式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近年,市场上小贷牌照“套壳”乱象非常常见,《暂行办法》出台后,对于出租出借牌照、借壳上架的行为将会被严厉规制,老友们务必注意。
3.小贷公司纯助贷业务的禁止
在实践中,很多小贷公司以其关联网络平台掌握的数据、流量在贷款环节中仅起到提供信用评分的中介 / 信息撮合作用,而并不实际提供贷款资金。目前,该种行为受到了《暂行办法》的严格规制。具体如下:
《暂行办法》第 15 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上述规定表明,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控外包的核心要求,从前小贷公司纯助贷的业务形式不被新规所允许,对与商业银行的助贷的合作模式明确提出提供 30% 以上的资金限制条件。
这就要求小贷公司需要及时调整业务模式,摆脱从前依靠固定收益做助贷业务的经营模式。飒姐团队也提示各位老友,助贷风险高,此前因助贷业务触及红线的案例比比皆是,渐成最危险的中介行业,既然此次监管机构已经明令禁止,老友们一定要多加注意!
03
借款人在新规下可能受到的影响
1.借款人贷款难度提高
《暂行办法》第 11、12、13 条,分别从借款人与小额贷款公司订立书面合同、对借款人贷款相关情况审查以及贷款用途等方面做出规定,这意味着,借款人获取贷款相较之前难度显著提高。
借款人需要订立完善的书面合同、充分提供贷款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并证明符合新规的贷款用途。新规的出台无疑会导致从前被认定合格的借款人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才能获取贷款,而一些信用状况不佳或不符合新标准的借款人将可能难以获得贷款。
2.借款人贷款额度降低
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细化了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对单户贷款余额上限设置了明确的标准,但这可能会导致用户的贷款额度降低。
《暂行办法》第 14 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飒姐团队认为,有可能是由于此前大量不规范的助贷公司大肆利用经营贷的漏洞帮助借款人套取大量资金导致坏债不断增高,《暂行办法》对用于消费和生产经营的消费贷款额度分别进行了限制。
《暂行办法》规定用于消费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一来体现了对贷款用途不同的合理性差异处理;二来也是对前述乱象的规制。但可以预见的是,该规定将对部分有较大资金需求的借款人造成一定影响,使其无法获得以往较高额度的贷款,同时以固定额度对不同经济状况地区进行限制仍然有待商榷,仍然需要后续立法进行相关调整。
3.对借款人权利的保护
新规在对借款人贷款进行严格监管审查的同时,同样注重对借款人权利的保护。
《暂行办法》第 16 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其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费用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贷款年化利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如存在合作机构收取助贷信息服务、担保增信等费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如实、完整告知。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理确定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的贷款年化利率水平,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
前述规定要求,小贷公司应当将贷款年化利率、助贷信息服务、担保增信费用等贷款相关信息及时、全面告知借款人,使得借款人充分了解贷款信息,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04
写在最后
总的来说,飒姐团队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现实中小额贷款乱象的监管治理。另外也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我国对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提高,《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客户阅读、知晓并同意授权书、授权书披露收集信息的内容、使用方式和期限等规定校验,这就对小贷公司的合规专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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