飒姐团队 | 发改委定调!再搞趋利执法真的“药丸”?
肖飒 lawyer
2024-10-10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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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飒姐团队密切关注了国新办“系统落实一揽子增量政策 扎实推动经济向上结构向优、发展态势持续向好”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全面介绍了系统落实一揽子增量政策的具体举措。


    这些举措中,最令飒姐团队关注的,便是“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的相关内容。郑主任明确指出,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时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进行提醒,必要时进行督查。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关注此前唐山巴克医疗事件的伙伴们肯定还记得某执法人员的“金句”:“扶持一个企业我没本事,干垮一个企业太简单了”。毫不客气地说,天下苦趋利性执法久矣。


    今天飒姐团队就再将视线聚焦于“趋利执法”,为大家解析最新的政策动向。


01

乱象:“钱”之一字动人心



    众所周知,趋利性执法的现象之所以在近几年越发严重和泛滥,是因为各地政府财政收入的严重下滑。各地行政执法部门迫于压力,不得不加大罚没力度。


    于是乎,部分行政机关们选择“能罚尽罚”——只要法律允许,能罚的都往高了罚;部分司法机关们选择“灵活执法”——多交钱、早交钱的,宽大处理,不能交钱但能出去搞钱的,也宽大处理;更有甚者,完全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事,利用自己身为执法人员的优势地位,胡乱罚款、抓人、查冻扣——目标明确,一个“钱”字。


    一时之间,乱象四起。


    飒姐团队认为,这还是跟罚没收入依然部分留在当地有关。2020 年新出台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虽然已经进一步收紧了地方对于罚没收入的相关权利,但地方仍然能够通过罚没行为来缓解债务,坊间戏称“以刑化债”。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以下情形外,罚没收入应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二)海关(除缉私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国家邮政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气象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所属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部门中央本级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省以下机构取得的罚没收入,50% 缴入中央国库,50% 缴入地方国库......(四)应急管理部所属的消防救援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50% 缴入中央国库,50% 缴入地方国库......(六)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监察机构没收、追缴的违法所得,按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全额缴入中央或者地方国库。


02

困境:多地之间的互相伤害



    趋利性执法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便是各大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创新企业,纷纷担忧其自己的产业来,生怕一个不小心,自己辛辛苦苦挣的钱便到了别人的腰包。毕竟,创新的事项总是充满了不确定性和超前性,而后两者往往导致前者在法律评价上可能处于灰色地带,这就给了趋利性执法者们可乘之机。


    于是,远在 A 地的企业家们便收到了 B 地警察“查水表”的通知。B 地警察很高兴,B 地政府也很开心,但 A 地企业家们可能心情就没那么愉悦了,A 地政府也是如此——本来自家财政就紧张,B 地警察一来就想端走我们家的税收大户,这怎么得了?!但又不好跟 B 地翻脸,怎么办呢?不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把其他地方的企业都挖过来,理由简单:“保护当地企业,防止异地抓捕”。此旗号一出,B 地企业纷纷搬到 A 地——B 地政府也就没那么高兴了,不高兴了怎么办,那就拿刚刚搬过去的原 B 地企业开刀。相爱相杀的局面就此形成。


    尽管上段的口吻较为诙谐,但这确实是趋利性执法所带来的困境:营商环境急剧恶化,各地企业苦不堪言。而对于政府而言,它们一方面急需在外地通过执法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当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被外地的行政执法机关妨碍,事实上也并没有因此占什么大便宜,但却被裹挟着不得不继续往前走。


    这就是趋利性执法语境下的大环境。


03

趋利性执法的应对之策



    尽管此前飒姐团队在公号文章《飒姐团队 | 今天,我们硬刚“远洋捕捞”型趋利执法》中已经给出了部分应对趋利性执法的策略,但为了让各位读者朋友们面对突然上门或者要求协助的公安机关能够做到心中有谱,飒姐团队在此进行一些小的补充。


    飒姐团队 | 今天,我们硬刚“远洋捕捞”型趋利执法


1

问清案件阶段


    公安机关找上门来并不一定意味着案件已经正式进入刑事程序,事实上,还有可能在初查阶段(调查核实阶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而之所以要问清楚案件阶段,是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在初查阶段,公安机关虽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也就是说,如果确定是在初查阶段,公安机关不能采取任何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此时若公安机关提出此等要求,可以大胆说不。


2

提前确保业务合规性


    很多时候,企业家们之所以同意公安机关的“逐利性诉求”,是因为不了解自身业务究竟是否合规。因此,在公安机关的高压下,不得不满足公安机关的无理要求。


    这也就告诉我们,在面对趋利性执法时,对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认知和判断是底气的来源。如果企业家们能够确认自己的业务活动确实合法合规,那么在与公安机关沟通时就能够有底气拒绝公安机关的无理诉求,并将相关情况反映给主管部门。否则不仅会被趋利性执法者“敲诈勒索”,最终仍然难逃刑事责任。


3

对趋利性执法说不≠拒不配合执法


    对于趋利性执法,我们当然是拒绝和抵触的。但不能因为公安机关找上门,或者认定公安机关系趋利性执法便一味予以拒绝。


    对趋利性执法说不仅仅是说要拒绝公安机关的非法诉求,但对于公安机关的合法执法措施,企业家们应当全力配合。正如在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的异地执法行为,企业家们仍然需要配合。


04

写在最后



    事实上,自 2024 年 2 月起,全国检察机关便开展了“检察护企”专项行动。


    据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报告,2024 年 1 月至 6 月,对涉企刑事案件监督立(撤)案近 500 件,而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是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一起案例。该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一起跨省合同诈骗刑事立案,解除冻结企业账户资金 1.1 亿余元,6 名民警被处分。可谓是给各大民营企业打了一针强心剂。


    而现在随着一揽子增量政策的提出和落实,趋利性执法这一乱象势必会受到极大打击。但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仍然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将政策转变为事实,才是长久之道。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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