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高孟阳、刘福淇,曼昆律师事务所
2024 年 4 月份,有博主发文称其因涉嫌 BKEX 虚拟货币服务平台的 12.5 亿网络赌博案被立案调查。据该博主所述,BKEX 平台提供的高杠杆永续合约交易被定义为网络赌博,参与人员可能涉嫌赌博被刑事拘留。合约交易是常见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式,那为什么参与虚拟货币合约交易会被认定为赌博行为?结合近期一则盲盒游戏开设赌场罪,曼昆律师想聊一下 Web3 项目方和普通用户在投资过程中容易涉赌的情形,以及规避潜在合规问题的方法。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涉及虚拟货币或者相关的赌博犯罪案件不断增加。以下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2022 年 3 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搭建游戏网站,玩家注册账号后可进行法币充值并 1: 1 兑换成虚拟货币,这些虚拟货币只能用于网站内“盲盒”、“幸运饰品”、“拼箱”三种游戏。玩家参与这些游戏可获得游戏道具,该道具可通过游戏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变现,玩家也可以选择网站回收并兑换成商城币继续进行游戏或者在网站商城上选购道具。其中,王某某系 857 网站股东,负责对接四方支付公司、对接技术、网站运营等,并独立运营 V 9 网站,获利 800 余万元;李某某系 857 网站股东,负责推广、客服、网站运营等,获利 560 余万元。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经营者设立盲盒网站,通过开盲盒获取价值大小不等游戏道具的抽奖活动,实际上是向玩家提供以小博大的中奖机会,博取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属于射幸行为,具有赌博性质。平台运营者为赌博行为提供平台,从网站平台中营利,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0 年初,被告人李某、罗某接触微赢软件平台,该网站设置拉新激励,用户可以通过邀请他人在平台上投资理财获取拉新奖励。被告人李某、罗某在线下以讲课形式推广微赢软件平台,以理财稳赚不赔的名义引诱、招揽他人押注,通过高投注、高收益的虚假宣传,不断发展新会员及下线。同时发展的新会员按照“金字塔”结构进行排列,组成不同团队,各团队按照人员发展的先后顺序及推荐新会员及下线人数确定代理等级,各团队人员根据代理级别获得新人推荐奖励,并以本人及下线人数、账户交易流水为依据,根据层级按比例提取佣金。经法院认定,该平台名为理财,实为以买泰达币(USDT)等虚拟币价格走势涨跌方式开展投注活动的赌博网站。经查证,截止 2020 年 12 月,李某、罗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参赌人员共计 72 人,发展的人员在该赌博网站充值数额不少于 236 余万元。经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罗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判处各有期徒刑六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2019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被告人江某某团队以营利为目的为星币全球担任代理,使用 QQ、微信等拉拢用户在星币全球投资,并与星币全球按比例抽佣分成。星币平台仅接受泰达币(USDT)投注,涨跌同步火币网站及国际大盘数据,玩家通过押涨跌方式博取押中的收益,平台抽取手续费。经法院认定,星币全球为赌博网站,江某某为团队总经理,获利 460 余万元,马某某为副总经理,获利 109 余万元,杨某某为业务总监兼任四组组长,协助江某某、马某某管理各组长拉拢参赌人员,获利 39 余万元,其余组员十余人,获利八千余到二十万元不等。经法院认定,判处上述人员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盘点总结: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涉虚拟货币赌博类的场景在外表上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包装,不论是具有吸引力的游戏机制,还是通过混淆投资理财或是真假交易所,都极具欺诈性,同时还伴随着高额承诺回报,这使得项目方、投资者及相关从业者更容易误入其中,无法及时识别其违法性质。那么,该怎样避免卷入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呢,我们可以先从其本质展开分析。
赌博的核心,就是参与者在特定活动或者玩法中,通过投入法定货币(或投入代币而变相投入法币),最终能够获得更多法定货币(往往是不同量级的),形成由钱到钱的闭环,其结果是不确定的。通常来说,只要一场活动或游戏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就会有涉嫌赌博的风险:
(1)付费投入。付费包括现金、付费获得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兑换的游戏道具等直接或间接的付费;
(2)随机玩法。如果产出的最低或最高价值大幅超出投入金额,所对应的后果差异巨大,则带有一定“以小搏大”的性质;
(3)奖励产出。以直接或间接形式的现金或实物奖励。间接产出现金的常见表现形式,包括:①产出实物(实物容易变现);②产出可在产品内提现的虚拟货币 / 虚拟道具(用户可以在产品内直接提现);③产出可定向转移的虚拟货币 / 虚拟道具(用户可利用定向转移功能,通过在产品内转移虚拟货币 / 虚拟道具、在产品外交易现金的方式变现)。
因此,上述案例中,涉及开盲盒,用户充值法币消费参与盲盒开箱,获得的道具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且存在价值远高于单次投入的情形,获得的道具可以在特定市场进行变现;涉及买涨跌、押涨跌同样存在结果的不确定性,本质上它们都满足了法币投入、以小博大、变现法币的涉赌要件,如果参与其中,可能会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处五天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如果在上述的基础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水”累计达 5000 元,或赌资累计达 5 万元,或参赌人数累计达 20 人,则会被认定为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行为人明知他人涉赌仍提供帮助的,按共犯论处。
在当下相关虚拟货币项目开发的市场当中,Web3 项目方为了提高获客或是基于营销策略,通常会推出以盲盒为代表的系列玩法,而这也是最容易涉及赌博的情形。盲盒玩法本身互动性较强,在迭代的过程中很容易加入诸如提高参与门槛与高吸引力奖励的内容,不合理地诱使更多用户投入。类似的玩法诸如合成、大逃杀等,都会存在射幸的可能。根据 2010 年原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与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如果在此类游戏中涉及直接或间接付费投入、以小博大射幸行为、直接或间接可变现奖励三者闭环的,那么不论是项目方还是相关参与者,涉赌风险都会极高。
对于投资者和相关用户而言,在进行虚拟货币相关投资时,除了参与营销玩法以外,更容易涉及赌博的情形集中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场景中。如果平台被认定涉嫌开设赌场,那么平台内用户参与或是为该涉赌平台提供帮助的亦有涉案风险。司法实践中,认定经营虚拟货币合约交易业务的平台构成开设赌场的因素,主要可以归纳出以下四类:
(1)平台未制定标准化合约,未规定虚拟货币币种、交易时间、数量、保证金等标准化信息;
(2)平台没有相应的保护机制,未设置系列规则防范市场失灵或是允许及时调整止损;
(3)平台存在操纵市场的情形,为了谋取自身的利益而破坏用户的利益,或是操控后台数据,通过更改数据暗中获取不法利益;
(4)平台存在高回报承诺诱导用户的情形,给用户带来缺乏客观依据的精神刺激。
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同时满足上述特征的,则具有较大风险涉及开设赌场。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用户在平台上参与合约交易,例如引言中提到的高杠杆永续合约,也会涉嫌赌博;如果还存在拉人头、带单或是其他推销、代理等行为的,同样会存在被认定为开设赌场共犯的可能性。
当然,正规的合约交易作为金融衍生品,是有客观存在的实体经济作依托的,并不能轻易地与赌博划等号,但是如果用户没有对相关涉赌行为有所认知,会错误地卷入非正规合约交易,为这类涉赌平台拉人头、在平台上进行带单返佣或是其他投资行为,那么会有较大涉赌风险。
因此,在对涉赌行为有所认知的基础上,我们必须以严谨、稳重的态度,尽可能降低涉及涉赌风险,曼昆律师建议如下:
在搭建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避免被认定为涉赌:
合法合规模式
项目方应了解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的运营模式合法,避免采用赌博模式进行运作:通过限制变现渠道等方式,避免形成付费投入 + 随机玩法 + 高额产出的闭环,防止因涉幸行为刺激用户的精神与金钱的情况。
合理回报设置
设置合理的回报机制,避免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项目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经营能力以及商业模式的最终目的进行考量,设置合理的投资回报,避免过度承诺。同时,项目方需要评估自己的商业模式是否会有直接或间接导致他人财产遭受非法损失的可能性,避免骗取他人财产。
在参与投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识别涉赌项目:
审慎选择项目
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项目,避免盲目投资。投资者应对项目或平台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调查,避免轻信宣传和承诺,对项目或平台的经营模式进行判断,避免陷入赌博闭环。
理性判断收益
保持理性,不被高额回报所诱惑,认真审查项目的实际情况。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项目的投资回报,对于“稳赚不赔”“快速收益”的话术警觉,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避免掉进坑里、人财两空。同时,需要及时了解项目收益机制,警惕批皮赌博平台的拉人头返佣与带单返佣,并为防止自身风险做出规避。
咨询专业意见
在投资前,咨询专业律师或金融顾问,了解项目的合法性和风险。投资者应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和帮助,避免因缺乏专业知识而做出错误判断。
有的时候,“坑”总在你意想不到的时候出现,比如一个司空见惯的盲盒玩法,你能想象加入虚拟货币的市场流通机制后会涉赌?因此,要避免涉赌风险,项目方和投资者必须在业务设计和运营中加强法律合规意识,对上文所述行为特征有所认知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风控措施,以确保在发展的同时远离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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