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 | 血酬定律——人类历史的元规则
2024-05-23 20:05
泡芙的元宇宙
2024-05-23 20:05
订阅此专栏
收藏此文章

语言和命名既是认知的成果,又是认知的工具




 0 前言 


其实是第二遍看吴思的《血酬定律》了。大学时读完吴思老师的《潜规则》一书之后直呼「卧槽,什么鬼才能写出这种书」,于是买了后作《血酬定律》,当时年轻,很多内容都没什么概念,光记得吴思在里面怎么给人命算价格了。最近又翻了翻挖出很多宝藏,堪称当代奇书,和大家分享一下。鉴古知今,与诸君共勉。


其实整本书的核心只有两个词: 血酬定律和元规则。


血酬定律:所谓血酬,即流血拼命所得的酬报,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所拼抢的东西,这就是“血酬定律”。


元规则:“元规则”这个概念比“血酬定律”提出得更晚,也更加深入。这个概念触及了生命、生存资源和资源分配规则三者之间的关系。文中的原话是:“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就是社会发展的元规则。


 1 血酬定律三要素 



血酬定律有三个要点:
  • 血酬就是以生命为代价从事暴力掠夺的收益。
  • 当血酬大于成本时,暴力掠夺发生。
  • 暴力掠夺不创造财富,只转移财富。

根据第二个要点,在暴力掠夺发生时,人类必定权衡成本和收益。成本至少有四类:
  • 良心。同情心和正义感。后续会解释良心的计算方式。
  • 机会成本。在权衡中,与卖命并列的还有卖力、卖身和卖东西等选项,人们会比较血、汗、身、财的付出与收益。
  • 人工和物资的消耗。
  • 暴力对抗带来的风险。无论是暴力镇压,暴力反抗,还是暴力掠夺者之间的竞争,暴力掠夺都要面临一定的伤亡风险。以上四类成本与收益的权衡,每类都能演义出一串历史故事。

根据第三个要点,暴力掠夺不创造财富,只能转移财富,这就会引出暴力掠夺者与财富创造者互动的漫长故事。

 2 社会角色划分 

根据血酬定律,封建时期的中国社会角色可以分为下面五类:

  • 官,合法暴力的代理集团。他们对生存资源的占有,这个集团的性质和扩张策略。这类文章有三篇:1、刘瑾潜流,2、县官的隐身份,3、灰牢考略。
  • 民,农工商生产集团。他们对环境的适应,生存策略和结果。这类文章有四篇:1、庶民用暗器,2、出售英雄,3、硬伙企业,4、洋旗的价值。
  • “贼”,仰仗暴力谋生的非法团体。包括三篇文章:1、地霸发迹的历程,2、我认出了一个小物种,3、白员的胜局。
  • “士”,文化暴力的输出集团。文人集团通过文字、信息构建的内容和文化梦想中的暴力。文中举例金庸给我们编了什么梦。我认为在 21 世纪有了更深刻的发展,且将会越来越重要。(原文中没有具体命名,我斗胆借用"士"来命名操纵社会信息渠道和舆论的文人群体)
  • 综合。暴力竞争的计算逻辑——生命与生存资源的换算,条件的改变导致结果的改变,暴力对规则的决定作用。这类文章有三篇:1、匪变:血酬定律及其推想,2、命价考略,3、正式规则与潜规则切换的秘密。
大家感兴趣可以看看具体的文章。
 3 元规则与社会正义 
在讲到元规则一词的来源时,吴思老师讲了一个小故事:
“元规则”这个词,我在杰弗里·布伦南和詹姆斯·M.布坎南的《规则之理:宪政经济学》中初次看到,英文原文是“meta-rules”,用以称呼那些决定或选择规则的规则,位于更高和更抽象层次的规则。
?在《规则之理》第七章中,布伦南和布坎南先生谈到了正义性,谈到了同意的广度和强度,还谈到了多数同意原则。作为生活在民主宪政国家的公民,他们这么说当然不错,但在我这个遥远的读者看来,却句句别扭,满心抵触。中国历史清晰而强悍地告诉我:事实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他们不符合中国国情。
从明清两代封建社会的历史来看,决定和选择法规的规则变得十分清晰,那就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在晚清的频繁变法中,这条元规则再次清晰地显露出来: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无论胜利者是洋人还是女人。
那么,正义在什么地方呢?多数同意又在什么地方呢?是不是可以说,正义就在草拟法规的大儒的心里,就在审定法规草案的皇帝的心里?皇帝得了天下,意味着他得到了多数人的拥护,而多数人所以拥护他,又因为他代表了正义?
再往远说,在中华帝国的源头处,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体现了暴力最强者对正义观念的选择权。细读董仲舒的天人三策,他劝皇帝独尊儒术的基本逻辑,就是强调儒术合乎皇家的根本利益,如此选择对皇帝有利,对天下有利,不如此将重蹈秦朝的覆辙,等等。
或许根本不必寻找历史证据。简单的逻辑可以告诉我们,在发生争执的时候,如果在肉体上消灭对手很合算,那么,只要拔出刀来,问对手想死想活,任何争执都不难解决,任何意见都不难统一。暴力可以压倒所有规则,反之则不然。
这种逻辑所蕴涵的更一般的道理是:在挑选规则的时候,拥有让对手得不偿失的伤害能力的一方,拥有否决权。死亡是最彻底的损失,所以,暴力最强者拥有最高否决权。
 4 20 世纪初的土匪们 

1922 年,美籍牧师安东·伦丁遭河南土匪绑票,获释后,伦丁牧师写下了关于土匪的见闻:有一天,一片浓重的阴郁笼罩了匪首和整个营地。匪首的一个下属违反了命令。在土匪地盘里,有些做法与在行军路上有所不同。在路上,任何土匪都可干下几乎任何暴行而不会因此受罚。而在这里,在土匪地盘里,匪首们是很注重自己名声的。正在受审的这个土匪以匪首的名义偷取了一条毯子。当消息传到匪首耳朵里时,他暴跳如雷,命令马上把这个该死的土匪宰了。

伦丁牧师本来对土匪的印象还不错,但是:我们刚出土匪区,对他们的印象一下子就变坏了。他们无恶不作,烧杀抢掠简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可怕的劫掠景象难以用语言形容。远近四方的村子全部被毁,烟与火是土匪所到之处留下的最明显的痕迹。
伦丁牧师对土匪执法的描述很真切。可以看出,在自己的地盘里,土匪比警察还要严厉地打击犯罪。我又想象出另一个渐变系列:一端是纯粹的害民贼,另一端是纯粹的保民官,两者之间存在着众多组合,保护和加害的组合。无论是保民还是害民,暴力集团都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土匪之所以不打扰农民耕种,是为了有的可抢。
抢劫行为存在的前提,是有可抢的东西;绑架人质勒索赎金的前提,是人质有支付赎金的财力。如血酬定律所说,人质的命价,是由当事人支付赎金的意愿和能力决定的。在风险和成本相同的条件下,人质越有钱,抢劫对象越富裕,绑票和抢劫的收益越高。反过来说,抢劫绑票的对象越穷,抢劫的收益越低。低到得不偿失的程度,土匪就没法干了。根据这个道理,我们可以依据血酬定律做出五个方向的推想。
 5 第一推想:匪变官 
匪变官,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
下面吴思举了一个 1917 年的四川黑社会例子。在川陕大道上有个地方叫广汉,来往的商人都得给当地的土匪头子交涉,就是小军队来了也得拖中间人交涉,不然也要挨打。后来很多人就不走这条路了,土匪没了收入也开始着急,就想了了一个办法:由他们分段收过路费,行人持他们的路票通行。而且每种商人收费不同,例如一担盐收五角,一个包袱客收一元,卖布的和丝绸的根据货来定,多了可以收到一百块。等于是承担了现在政府收过路费的职能了。
除此之外,土匪们还会收根据土地占有量收保险费,根据《广汉匪世界时期的军军匪匪》记载,“种稻一亩,秋收后缴谷一斗”,土匪制定的税率在 5%-10% 之间,大有十一而税的儒家之风。百姓交了这个税,土匪头子就会保护这一带的百姓,如果有抢劫发生,土匪头子就会惩办,如果有外地的土匪来闹事,土匪头子也会派手下去打击。但是人心贪婪,总有些已经交了保险费的地方还是被抢劫,告到土匪投资那里,头子只推说是个别兄弟不听话,一定会清查。有时候也会杀几个兄弟坐坐样子,以表示他们的”信用”。
这笔钱该如何定性呢?从来源看,这是对抢劫的替代,可以看作血酬。从形态看,如果把暴力集团建立并维护的制度看作“法”的萌芽,血酬便体现为制度收益,或曰“法酬”。从功能看,土匪收费之后,承担了维持治安、抗击外匪的责任,有时还杀几个违法的本伙兄弟以示信用,这笔钱又有点公共税收的意思。
那么,土匪征收的这笔钱到底是什么东西?吴思以为,这笔钱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部分是公共税收,或曰公共产品的价值,譬如维持治安的费用。另一部分是法酬——血酬的存在形态之一,即超过公共产品价值的多收部分。以简明的公式表达:全部税费=公共产品价值 + 法酬(血酬)。将此公式倒过来,则得出法酬的定义:法酬=全部税费 - 公共产品价值。
这个公式不仅适用于土匪世界,也适用于皇家帝国。帝国的全部税费,扣除公共产品的价值之后,剩余部分便是法酬。
 6 第二推想:官变匪 


官变匪: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入的最大化,合法的暴力集团也可以退化为土匪。
1918 年,熊克武出任四川督军,召开整军会议,确立了各派系军队“就防划饷”的防区制。用大军阀刘文辉的说法:“当年四川军人控制的防区都是独立王国,在经济上予取予求,为所欲为,所以大家都拼命地争城争地。四川军阀混战十六年,大多为此。”
刘文辉说,他“在自己的防区内,苛捐杂税,人有我有,竭泽而渔,不恤民困,……有一个时期,在无可如何之中,竟至从鸦片中去增加收入。”军阀陈光藻说:“军费一般是靠征收田赋,正税不足,便行预征,有一年预征五六年粮赋的。到 1935 年(民国 24 年)时,有些地方预征田赋已到民国一百多年的。除了预征田赋就是普种鸦片,征收烟款,便设烟馆,抽收红灯捐。各军防区还设立水陆关卡,征收过道捐税。”
这些军阀的行为与土匪有什么区别呢?与同时同地的土匪比较,军阀的搜刮似乎更加凶恶。土匪毕竟没有“预征”,也没有“附加”,惟恐竭泽而渔,断了日后的财路。而军阀恰恰追求“竭泽而渔”。这不是道德和名分问题,而是利害的施报问题。既然防区经常易手,实施杀鸡取卵的政策,恶果未必由自己承担,眼下还可以壮大力量。
实施养鸡生蛋的政策,将来未必吃得上蛋,鸡也可能让人家抢去吃了,眼下的营养不良又可能迅速导致溃败。在这种格局中,竭泽而渔——标准的流寇行径——便是最有利的选择。
 7 第三推想:匪变民 
匪变民:随着血酬逐步降低,生产行为的报酬相对提高,土匪可以转化为农民。
在王阳明笔下,江西土匪从事耕作的背景有两条。一条是官府创立了保甲制度,各村镇的防范越来越严,同时官府开始练兵,准备剿匪,抢劫的风险增大了。
另一条是土匪数量在两三年内增长十倍,从三千多人发展到数万人,民众贫苦逃亡。狼多、羊瘦、羊少,抢劫收益势必下降。这两项背景意味着:土匪流血多了,收入少了。血酬降低了。
在羊少羊瘦的环境中,与其当找不到肉吃的狼,不如转而当吃草的羊。不过,土匪种地未必等于当农民。王阳明笔下的土匪自己结寨种地,同时也掳人种地,把他们当奴隶或农奴用。蒙元统治集团和满清八旗集团早期也做过类似的事,他们用掳来的人口建立了规模可观的奴隶和农奴制度。
 8 第四推想:民变匪 


民变匪:血酬不变,随着生产收益的减少以至消失,大量生产者将转入暴力集团。

从民国档案中可以看到,数以千计被处决的土匪中,排在第一位的出身便是无业游民,其次是士兵,第三位是苦力,第四位是农民。其中,无业游民的比例在 70% 以上。这种排序,恰好是生产性收益递减的次序:农民有地种,只要不闹天灾人祸,就可能有一些生产收益。一旦失去土地或者绝收,只好“以身为业”,去干苦力或者当兵,干苦力挣的工钱还算生产收益,当兵已经被看作“卖命”。再失业了,生产性收益彻底断绝,除了朝不保夕的性命之外,无业游民一无所有,被迫以性命博取生存资源,有抢劫能力者便沦为土匪。

在选择排序上,当兵优于当土匪,因为当土匪的前途不如当兵,收入的稳定程度也不如当兵,死亡风险却极高。我根据关东土匪的下落估算过当土匪的风险,“职业死亡率”超过 38%。

从金文到小篆,“贼”字都是戈下之人抢夺戈下之财的图像。这幅图景显示出生命与生存资源的换算。生产或掠夺活动的收益与风险,决定着贼性的强弱。这个道理不仅适用于人类。当蜜源紧张,生产成本上升的时候,蜜蜂的“盗性”也会随之上升。盗蜜的行为将引发蜂群之间的战争,导致蜜蜂的大批死亡和逃亡。在足够大的样本中,人类的贼性和蜜蜂的盗性一样,都可以如此统计计算,个别人的道德操守对结果的影响很小。
 9 第五推想:变法改制 


变法改制: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既然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那么,当某种秩序带来的收益超过旧秩序时,立法者和执法者也应该愿意变法,提高或降低对掠夺对象的保护程度。

降低保护程度的变法就不多说了,历朝历代推出恶法横征暴敛的故事比比皆是。各级官僚为了追求代理人的利益,以潜规则替换正式规则,也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农奴成了纳税的自耕农,这种大包干式的制度变迁,便可以解释为统治集团对血酬(法酬)最大化的追求。同样,这种解释也适用于晚清官府逐步退出企业,放松官家对工商业的垄断,容许民间工业发展等一系列的新政策。杀人和害人本身毕竟不是目的,要获得更大的利益,首先要创造条件让牛羊长大,调动它们长肉和繁殖的积极性。根据血酬定律,同样是劫掠,对象价值一万元,或者价值一亿元,血酬的价值可以相差一万倍。那么,创造条件让对象发财,让他们拥有几十亿的身家,即使把劫掠强度降低十倍,依然是非常合算的。

由此看来,为了收入的长期最大化,暴力集团的首领甚至可以搞改革,反腐败。如此继续走下去,暴力集团是否可能走到自己的反面,从人民的主人变成人民的仆人呢?
在欧洲历史上,可以看到城市市民集团重金购买自治权的故事。统治集团向市民们出售“自治特许证”,不妨理解为血酬或法酬的一次性征收;出售主人权力,则可以看作变法改制权的有偿转让,这本身就是根本性变法。

中国的历史经验中缺少这类东西。虽然不流血的主仆互换并不罕见,但是,变成主人的从来也不是“人民”。“人民”是什么?中国人民主要是农民,农民是一盘散沙,一粒一粒,互无关联。那时候既无议会,又无农会,数千万互无关联的沙粒如何变成主人呢?变成了主人的又怎能算作农民——人民呢?

- End - 



Reference:

《血酬定律》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泡芙的元宇宙
数据请求中
查看更多

推荐专栏

数据请求中
在 App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