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飒姐团队接到不少朋友留言询问,办案民警是否有权跨省抓捕,以及被违法异地抓捕如何救济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示救济路径和应对策略,供老友们参考。
公安机关赴异地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犯罪地为原则。犯罪地又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二条规定,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不难看出,管辖的连接点较多。
不仅如此,2022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又新增了“犯罪过程中……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这一连接点。而根据该《意见》第一条,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包括,(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2)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案件;(3)主要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案件。由于前述兜底条款的存在,在许多案件中,享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存在多个,那么原则上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综上,办案的公安机关只要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并取得管辖,那么享有就有权对案件进行侦办,包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也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有权赴异地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
实务中,存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未履行办案协作程序,或者在案件管辖争议未解决前即擅自前往异地进行侦查,抓捕嫌疑人、扣押涉案财物的现象,其中甚至不乏趋利执法、争夺管辖权等情况。那么,如何按法定程序赴异地办案呢?
那么,问题来了,受到前述规定约束的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即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中的“异地”,应作何理解?在一次学术探讨中,某北方城市一线办案民警提出其个人观点,他认为跨省一级才属于“异地”(如杭州余杭区与上海青浦区),同属一市的不同分局不属于“异地”(如北京朝阳与北京海淀),理由是同一市内的不同分局,可以找市局统一协调而不需要异地协助。
违法异地抓捕的成因,暂且不论,老友们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如果被办案机关违法异地抓捕,应如何救济?以下建议供老友们参考。
第一,当遭遇无管辖权的办案机关擅自派员异地办案时,及时聘请律师,研判管辖权,提出法律意见。未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立案侦查。侦办机关在无管辖权且未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情况下,仍侦办案件属于程序违法,在此期间取得的讯问笔录等证据属于取证主体不合法,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应予排除。此时,当事人及家属应及时聘请律师介入案件,在进行实体辩护外,在管辖权上着力,及时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对于未依法履行办案协作手续、在管辖争议未解决前,违法开展侦查活动等问题,或者侵犯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可考虑依法就相关人员的违法办案事宜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在企业设立前,可将对民营企业、企业家保护力度较大的地市、园区作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重要考量因素。尽管近年来,最高法院、最高检、司法部等陆续发布多项司法政策不断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包括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区分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所得与涉案财物等,但各地法治环境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也是现实一种。因此,企业在选择注册地、经营地时,建议做全面调研,了解不同地区、园区的利好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决策。例如,深圳市在 2023 年 8 月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也被称为“深圳二十条”),其第十四条明确要求“依法维护民营企业涉外地刑事案件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异地公安机关在深执法办案协作程序,建立民营企业家市外刑事案件应急协调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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